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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3)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3)
2020-04-30 14:31:02 光明网

第一,商业例外是《外国主权豁免法》最常援引的例外。它规定:一个外国政府如果不是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平等的私人主体参与交易,因该商业行为产生的纠纷不能享受司法管辖豁免。在这些案件中,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行为,显然是政府行为,没有任何商业性。加上原告与中国不存在任何基础性的商业关系,中国的抗疫行为与美国法院也没有最低限度的联系。根本就不存在适用商业例外的前提。

第二,《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侵权例外的规定是:“因外国国家或其官员、雇员在其债权或雇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或不作为在美国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在美国境内的损失,可以在美国法院向外国国家索赔。”美国国会的立法报告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总结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尽管对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行为有时也构成侵权例外,但它主要适用于战争(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和酷刑等行为。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防疫抗疫行为,显然不属于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第三,关于恐怖主义例外,美国2016年《对恐怖主义资助者实行法律制裁法》规定:一个国家如果支持恐怖主义行为且导致美国有关人员的伤害,美国当事人可以在美国法院直接起诉这些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因此,只有当他国政府资助恐怖行为导致美国公民受伤或者死亡时,才构成此等豁免例外。原告仅引用网上谣言主张中国“未能保护被禁止且非法的生化武器,对其意外泄露也未能提供充分保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第四,原告还引用《禁止生化武器公约》作为其法律根据。问题在于,美国已宣布退出了该公约,新冠病毒也并不属于该公约的适用对象,该公约第6条对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法作了明确规定,私人当事人实际上无权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内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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