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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2)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2)
2020-04-30 14:31:02 光明网

只要美国法院正确适用其现行法律,就不应受理这些案件

国家豁免权是任何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享有的固有权利。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呈现“个人—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的双层分立模式。个人组成国家,国家则组成国际社会。个人封闭于国家疆域之内,通过组织本国政府来调整国内私人和公共事务,涉及私人利益的国际事项一般由政府通过外交手段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处理。这种双层分立模式使得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处于分割状态。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都认为,一个国家的行为,不论其性质如何,在其他国家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明示放弃。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

人们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一处新冠抗体检测点外排队等待检测。

二战以后,随着交通和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了提高生产力,资金、技术、人才、能源和原材料等各种经济要素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以寻求最佳的资源组合方式。传统的双层分立模式发生了分化组合。国际社会日益直接面对私人主体,并受到私人活动带来的观念和价值冲击;国内社会更多地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活动的影响与制约。国家越来越注意发挥其经济功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为了保证国家与私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遵守平等原则,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再享有豁免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通过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及后续的不断修订,在承认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前提下,逐步确立了放弃(豁免)例外、反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征收例外、执行仲裁裁决例外和恐怖主义例外等情形。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上述案件的原告主要以商业例外、侵权例外、恐怖主义例外、违反《禁止生化武器公约》为由请求美国法院对中国行使司法管辖权。但这些案件都不满足适用上述例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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