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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7)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7)
2020-04-30 14:31:02 光明网

其次,在此等滥诉获得美官方加持,或法院启动正式审理程序以后,可通过外交途径严正交涉,必要时以豁免权、缺乏最低限度的联系、不方便法院为理由敦促美国国务院或者请学术团体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或者向法院抄送照会和法律备忘录等方式说明我享有主权豁免的事实与理由。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美国法院在10多起外国私人当事人对中国和/或地方政府提起的诉讼中认定自己没有管辖权,理由包括不属于外国主权商业行为例外、诉讼标的的活动非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对美国未造成直接影响、诉讼时效已过、对中国未适当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未成功主张在美国境内发生了不法行为、原告无诉讼资格等。

同时,如果美国法院强行管辖并作出不利判决,我国可主张执行豁免。因为未经国家同意,不得对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已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10-1611条都不允许为了获得对外国及其财产的管辖权而实行扣押。尽管2008年美国对上述第1610条作了修订,规定了外国国家财产不享有执行豁免的具体情形,由于中美之间对此问题既没有条约安排,又不涉及资助恐怖主义问题,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执行豁免例外的条件。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

如果美国强制执行我国国家财产,其行为当然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我国有权要求美国停止侵权、赔偿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直至采取国际法认可的“反措施”。

另一方面,为长远计,要依法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类似情况,我国可以考虑批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出台我国的《国家豁免法》。因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认了限制豁免制度,我国在2005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目前已有28个国家签字,22个国家批准,还没有生效,要等到第3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30天才生效。尽管如此,我国仍可以借批准该公约加快国内立法,明确一些豁免例外情形,如规定外国因违反国际法取得我国财产的行为在中国不享有豁免,使中国企业和公民有机会在中国法院行使诉权,为我国采取法律对抗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就像病毒没有国籍、疫情没有国界,需要国际合作才能战而胜之一样,面对美国这种通过法律包装的“政治病毒”,同样需要国际合作。我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国际社会说明我国的抗疫经验,全面客观呈现我国的抗疫历程,争取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根据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坚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坚持抵制美国这种既不合法也不占理的滥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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