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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4)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4)
2020-04-30 14:31:02 光明网

根据国际法,中国无须承担责任

国际社会对国家责任法的编纂经过长达百年的努力,现行规则主要体现在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里面。尽管它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国家责任的共识。根据该《条款》,要一个国家承担责任,必要满足归因性、过错性和违法性,同时要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国的抗疫行为显然都不满足上述条件。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

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一家超市内的新冠抗体检测点,工作人员采集被测者血样。

第一,科学界至今还没有确定新冠病毒的起源地。 即使未来确定了病毒起源地,既无法律也无先例要求病毒起源地国承担其他国家的防疫损失。因为病毒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并无国籍,也就无法确定一个国家的责任;其产生具有偶然性,经由哪一种中间宿主传导至人类也具有偶然性。

第二,疫情的发生与人类对病毒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密切相关。 新冠病毒是一种新型病毒,其传播途径、传染强度、病情特点、治疗方法等均与其他人类已知病毒有所不同。因此,疫情的暴发是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情形,首先发现疫情的国家也没有责任。正因为如此,在2009年H1N1病毒导致的猪流感全球大流行中,美国是病毒来源地,墨西哥是疫情首发地,美国并未要求墨西哥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国家也未要求美国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中国政府没有隐瞒疫情的不作为的客观事实。 由于新冠病毒是一种全新的病毒,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根据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附件2规定的通报程序,需要确定可能导致公共卫生事件以后才有通报义务,不是一发现首个病例就有通报义务。因为对于新冠病毒,其是否是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并不能在事后苛责当事国在发现疫情之初就能马上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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