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特殊车辆享有的优先权内容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而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车辆仍然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因其是特殊车辆而有差别。
就江苏苏州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一案而言,笔者认为救护车一方是有责任的。首先,从救护车所执行的任务来看,运送脚部受伤、已经过包扎处理的伤员很难讲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其次,从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行车环境十分复杂,救护车在车流、人流中穿梭,没有使用警示灯,一般人很难识别其为特殊车辆且在执行任务,从而做出避让动作。因此,应该认定司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本案中,救护车在穿越人行横道前,人行横道上的车辆和行人较多,救护车不仅没有减速,反而有一个明显的加速动作;救护车当时是要左拐弯,而受害人是直行,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上述一连串的违章动作和闯红灯行为叠加在一起,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特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在某种程度上隐藏着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威胁,因此,在适用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而不是随意进行扩大解释,这样才能达到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特别要注意的是,特殊机动车仍然属于机动车。在特殊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国立法关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而设置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制度仍然能发挥作用,不会因优先通行权的存在而受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样,即便本案中的救护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原标题:为抢地盘黑救护车“碰瓷”真救护车家住河北廊坊的王力和马欢都没有正式工作,于是通过挂靠外地医院方式,就在北京开起了私人救护车,通过拉就诊后的病人回家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