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如何不成为夺命车
导读:近日,江苏苏州发生了一起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致死事故,引发社会关注。救护车作为享有优先通行权的特殊车辆,其在什么情况下拥有优先通行权,什么情况下优先通行权要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和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学者声音
优先通行权不能免除交通事故责任
□ 孙向齐
为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以优先通行权。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拥有“尚方宝剑”或“免死金牌”,可以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享有优先通行权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优先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看,特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在此范围之内的车辆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
第二,上述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上述车辆也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至于什么是紧急任务,要根据立法目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解读。通常我们会把紧急任务理解为情况紧迫、必须立即行动,不行动会带来极为严重后果的重大任务。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三,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人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权利。这里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优先通行权人有义务观察道路情况,有义务采取某种措施,如打开警示灯、警报器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二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优先通行权人要确保行使优先通行权不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他车辆与行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
原标题:为抢地盘黑救护车“碰瓷”真救护车家住河北廊坊的王力和马欢都没有正式工作,于是通过挂靠外地医院方式,就在北京开起了私人救护车,通过拉就诊后的病人回家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