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都由民警来解决,比如因城管暴力执法所引发的纠纷,最终要通过民警来解决。”余凌云说,“对警察权的侵害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均设立了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从重处罚的相关条款。”
依法履职造成损害
民警个人不担责任
据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向宁介绍,自2017年3月以来,公安部立足新时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深入调研论证,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成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开展《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制定工作。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了当前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规定共有三十三条,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日前,宣城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一女子正骑着电瓶车,在山路上摸黑前行。雨后的山路异常湿滑,路段上也无照明设施,民警放心不下,驾驶警车,用大灯照亮女子前进的道路,默默护送她安全抵达。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题:民警肖俊京的最后一案 新华社记者鲁畅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二层的备勤室里,一件警号040938、胸前位置别着党徽的警服静静地“躺”在铺设整齐床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