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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月1日起正式实施延迟退休(8)

第二十五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发放。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上述用于计算推算储存额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国家有关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规定,计算每一年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1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用于计算推算储存额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参照上述办法推算储存额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其中,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其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参保人员在原行业统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199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2014年9月底前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自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其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推算储存额按以下办法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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