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在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材料后,报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当月的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少报缴费工资基数或者应缴未缴补缴费的,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参保人员,以及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起始时间均以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