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9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