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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月1日起正式实施延迟退休(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信息记载的出生年月,可以通过短信推送等方式,提前告知参保人员退休相关政策。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者变更相关退休(退职)信息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应当推送信息告知本人并提供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依据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结合参保人员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退休(退职)条件及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应当提供职工档案、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补正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其中,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和公示材料。职工档案中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职工当时从事特殊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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