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退职)人员被判刑后实行社区服刑的,社区服刑期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被刑事拘留在逃或者批准逮捕在逃、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从次月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冒领、多领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待遇,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按规定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难以一次性退还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还,其中有后续发放待遇或者可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的可从中抵扣。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核定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生成《职工退休养老证》电子证照。退休(退职)人员需要纸质《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可携带身份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职工退休养老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职工退休养老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