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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5)

2016-07-15 12:59:13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5.1.2 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及时性。在动用省级储备粮计划时,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保证在24小时内将原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1.3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5.1.4 确保粮食应急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和落实粮食应急保障资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拨、加工、销售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油供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2.1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依托,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国家重点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重点加工企业,大中型超市和放心粮店为重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中心城市和人口集中的社区、工矿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省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认定的应急企业,同时作为省级储备粮应急供应企业。

5.2.2 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智能化程度较高、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粮食加工企业优先,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必要时委托其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省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省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确定的应急加工指定企业中选择确定。

5.2.3 粮食应急配送保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其系统应能够和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网点系统对接,数据通讯格式和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粮油应急配送全产业链的整合,提高应急配送中心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满足粮食应急配送需要。

5.2.4 粮食应急运输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科学建立和规划粮食应急“绿色”运输通道体系。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省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省粮食局综合协调建立以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散装汽车为主、各粮食经营企业自备车为辅的粮食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除启动应急调运网络外,必要时调用社会和物流运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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