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总结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结合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完善预案。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奖励
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6.4.2 处罚
各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处理或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
(6)囤粮积粮,哄抬物价,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粮食应急是政府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应将《粮食应急预案》纳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7.1.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粮食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审批,报省粮食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于2016年组织修订,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