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3)

2016-07-15 12:59:13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省粮食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正常情况下每周印发《河南省粮油价格监测周报》,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实现共享。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信息报告

建立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市场价格连续涨幅超30%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本预案把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1 Ⅰ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为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1.2 Ⅱ级粮食应急状态

Ⅱ级为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在本省2个及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Ⅱ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全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省内2个及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粮价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省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粮价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省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郑州市或省内其他2个及2个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4.1.3 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Ⅲ级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状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辖区或城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Ⅱ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Ⅲ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4.1.4 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Ⅳ级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县级行政辖区或城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级政府要参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Ⅳ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4.2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地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Ⅲ级和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