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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4)

2016-07-15 12:59:13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省粮食局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

全国进入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3 Ⅱ级粮食应急响应措施

4.3.1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2)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省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动用中央储备或紧急进口粮食。

(3)在紧急状态时,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4)在特急状态时,由省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3.3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Ⅲ、Ⅳ级粮食应急响应

出现Ⅲ、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逐级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4.5 应急终止

粮食紧急状态解除后,由同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报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省、市、县级要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保障机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和管理制度,在省会城市、省辖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在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在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保持和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特别是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承储企业)是粮食应急原粮供应保障首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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