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浩介绍,一般来说平台的“杀熟”套路有两个:一个是针对价格不敏感的用户提高价格,另一个是培养老用户养成了消费习惯,对老用户减少优惠,也就是“对新用户比对老用户更好”。这里的“新用户”不仅仅是指新注册的用户,更多的是指停止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回归的用户。
从欧美国家的立法实践看,“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行为,会被严令禁止。
1914年,美国颁布《克莱顿法》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不允许的做法。亚马逊曾在2000年时被曝出差别定价,用户删除cookie数据前后所显示的价格不同。亚马逊CEO贝索斯在事后道歉称,这一切只是“实验”。
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生效,互联网组织自由收集、分析和管理用户信息的权限会被严格限定和监管。2020年12月15日,欧盟公布《数字市场法》草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延青表示,该草案“解释性备忘录”部分指出,少数大型平台越来越多地充当企业用户和终端用户之间的门户或“守门人”。这些“守门人”对数字市场的准入有实质性的控制,导致许多企业用户对这些“守门人”有较大依赖性,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企业用户的不公平行为。该草案第55条对“守门人”使用数据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企业用户能够获取相关数据,“守门人”应根据企业用户的要求,允许其不受阻碍地免费获取数据,还应允许企业用户签约的第三方访问这些数据。“守门人”还应通过适当技术措施,为实时获取这些数据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规范“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有《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但实际上,消费者遇到“大数据杀熟”常常面临举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