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民法典
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
胡卫列
检察公益诉讼,是有效发挥司法维护公共利益效能的重要制度设计,民法典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直接调整保护的利益领域并不相同,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立法规定中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与民法典之间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全文1260条,有11个条款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具体有三类不同的文字表述,一是“公共利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条款从公共利益保护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性条款,即赋权可积极作为某些行为,以增进、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直接使用“公共利益”表述的,多是这种类型。另一类是消极性条款,将公共利益作为限缩个人行为、延后个体利益的理由或条件。把公共利益作为民事主体行为的边界,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逾越边界将遭受否定性评价,侵害英烈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民事责任;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处理。
公益诉讼检察和编纂民法典的制度价值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一方面,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立法目的不同,民法典的既有规范并不一定能够直接适用于公益诉讼,更远远无法满足公益诉讼对实体法律规范的需求;但民法典又为平衡协调私权利与公共利益提供了解决思路,预留了制度空间,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获得明确、完备的实体法依据。另一方面,二者在利益保护领域上具有互补性,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蕴含、转化和衔接的关系,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很难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承担截然区分;二者也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都致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致力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