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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与民法典的实施(8)

“四大检察”与民法典的实施(8)
2020-08-03 14:03:10 检察日报正义网

二、以民法典为参照,促进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增强穿透式监督理念,在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同时,注意透过对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比如,在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监督案件时,要落实民法典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注意审查行为权限和依据、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适当,等等。同时,要加强类案监督,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甘肃等地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经验做法,针对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通报,促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遵循民法典精神,深入推进与民事争议交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两个目标的结合点和落脚点,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落到实处的生动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综合运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基本原理,妥善做好民行交叉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就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时,就要认识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在充分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运用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争议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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