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18.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包括内地居民因旅游、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不含分红性质的疾病保险等经常项下交易,进一步明确政策指引,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提供便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19.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三)扩大银行业开放。
20.以推进落实新一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和准入辅导,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通过新设法人、分支和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布局,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完善监管框架,规范中外资机构合作与竞争。(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支持和引导港澳银行充分发挥粤港澳联动优势,依托CEPA协议、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不断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2.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