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8.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9.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并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七)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10.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11.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责任单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八)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12.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和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