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大湾区市场主体享受试点措施带来的贸易结算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3.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在单证审核和业务流程上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4.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6.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FT)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7.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建设试点研究,按人民银行总行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稳步推进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类、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在人民银行总行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银行和地区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