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13.积极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十)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14.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16.支持开展QFLP业务,以创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对QFLP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珠三角九市政府)
17.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支持广州、珠海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横琴片区开展QDLP/QDIE试点。持续推进深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对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