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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背景下,香港基本法第23条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因此,《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与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相关的法律,可以及时和有效地弥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有效震慑和打击各种日渐猖獗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为香港继续完成国家安全本地化立法提供更加清晰可靠的立法指引;另一方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彰显国家安全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的特性,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持续有效地推动“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充分实践,维护香港繁荣和稳定。
《光明日报》(2020年06月19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