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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06-19 20:04:52 光明日报

作者:莫纪宏、徐梓文(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围绕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七项重要决定,对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宪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推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实施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指的是在统一的国家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个别地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1年8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北京会见港台知名人士傅朝枢时,首次公开提出解决台湾、香港问题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为了将“一国两制”构想具体化、制度化,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31条以及第62条第十三项(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后变更为第62条第十四项)等条款设定特别行政区制度来全面体现“一国两制”的制度要求和法律内涵。

1984年6月22日、23日,邓小平同志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时,对“一国两制”的内涵,结合宪法第31条等规定进一步做了深入阐述。他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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