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政务新闻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这些重点值得关注(5)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这些重点值得关注(5)
2019-11-25 15:11:21 北京日报

什么人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条例草案提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业主,以及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业主,不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此外,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规约、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焦点4:业委会成立难?——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确实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该怎么办?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代表应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在议事制度上,物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焦点5:谁来监督——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物管会

条例草案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同时,对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关键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