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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3)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3)
2019-07-28 10:57:13 北京日报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堆放物料的,依照水、防洪、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二、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机具品目及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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