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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2)
2019-07-28 10:57:13 北京日报

“(七)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八)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九)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

“(十)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四)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水、防洪、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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