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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6)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全文来了!(6)
2019-07-28 10:57:13 北京日报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管水库和跨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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