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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履行法官弘扬法治的社会责任(3)

以案释法:履行法官弘扬法治的社会责任(3)
2019-06-03 15:15:09 最高人民法院

再次,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规范要求。规则是立法的产物,是纸上的法律,而司法裁判则是生动具体的现实法律。这种法律是通过法官针对个案的纠纷具体所作出的规则选择、援引和推理所形成的裁判结果,其对法律规则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法律的现实应用。它既是对个案当事人的规则适用,也是对法律规则的价值取舍与恰当选择。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才是针对纠纷特点,最具人性关怀、权利保障和公共关照的具体的法律衡量与利益评价,是对社会纠纷最恰当的道德评价、价值指引和法律评判,其得出的规则评判对同类的事实也应当具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与可预期性。如果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对同一类纠纷所作出的判决不同,就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破坏司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因此,个案审判不仅是司法规范从纸上的法律变成社会的法律的生动表现,也是司法机关社会规范职能的制度化外显。法官必须服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尊重裁判先例,自觉对法律作出符合逻辑和具有司法统一性和制度自洽性的法律解释与规则适用。

第四,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文化要求。司法通过其程序运作和相应的文字记载与裁判的书面表达实现着一种规则的客观生活化。这种文化表达不仅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与思考方式,是人们作出行为前的观念统合与精神组织,通过对个案的法律评价和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意义、价值与模式的启发与指导,促进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理解人际关系的正当交往方式与尺度,从而促进人们更好地尊法、信法、守法。在个人行为安排、他人行为预期和社会制度预见的层面,促进个人建立良好的法治的共同规则意识,从而增进社会共识的最大化和和谐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矛盾的冲突意识与行为概率,实现从心灵开始的社会组织。因此,只有法官通过个案生动的裁判与释法,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让正义抵达人们的内心,也只有深入内心,形成法律的文化启迪、塑造与引领,人们才会获得一种善良而理性的服从规则的心理定式与生活态度。

总之,法律如阳光,所到之处,邪恶无处隐藏。法官正是这样的阴暗驱逐者、光明宣示者、阳光传播者和正义输送者。人民司法作为实施法律正义的公权机制和制度体系其责任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个案规治,还有为何如此规范的公权推理与规则阐释,让正义真正可见、可知、可感并可信、可依、可行,从而促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知法、懂法并通过信守法律获得自由和有保障的权利,使我们的社会能够在规则的稳定治理中保持长治久安与和谐有序,为人民对幸福的追求与国家的繁荣昌盛创造必要的制度基础与社会条件。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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