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人民法官的以案释法责任,既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的国家公权性和社会能动性的制度需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力,通过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定分止争。基于此法律职责,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程序规则,促进当事人全面行使诉讼权利,实现有效的陈述与辩解,并借助裁判说理获知自己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法官的职责又不仅仅是化解矛盾和案结事了,他们还具有主动的社会责任和被动的社会责任。被动的社会责任就是司法权力的运作,必须保持自身的权力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法官的裁判要做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不能自相矛盾或者前后不一。这样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其主动的社会责任则是审判职责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要通过审判宣示正义引导社会,促进人们增进社会交往中的规则共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增进人们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同时,依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要求与国家机关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也有责任通过自己的司法审判工作,来宣传法律、弘扬法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制度化功能和衍生作用,对当事人本身和其他的社会公众以生动的规则衡量与案件裁判来表达法律的意义,说明法律的真谛,传达社会的正义。
其次,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制度要求。其一,裁判说理是法官以案释法的基本职责。司法程序规则要求法官作出裁判应当依据逻辑论证进行裁判说理。这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职权与职责要求。裁判应当说理的职责也是司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与正义的具体实践。它让司法权力的正义具有了文字基础与载体,让人们看得见法律的正义。其二,司法判例是以案释法的重要方法。司法判例是同一社会背景下,法官对典型的纠纷所作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其对法律规则有着最恰切的规范解释、逻辑推演、价值选择和规范弥补。以便为后来的裁判作出可资援引的意义宣示与适用引导。它把法律具体运用于社会现实的生动样本,其对相关法律规范所作出的释义、解说与规则化指引都是经过推理与证成的结果,成为后续司法的可资借鉴的适法渊源。其三,以案说法是以案释法的舆论方式。“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以案说法是以案释法的社会演绎。借助对司法裁判社会后果之裁判形成的演示和表达实现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和个人社会预期的相对确定与固化。其四,审判过程中的规则解释是以案释法的衍生形式。它是司法公权与纠纷解决的参与者之间对法律与制度的借助与有效互动。是对司法程序的意义与正当性的共同发现与相互促进。当公权推进司法程序时,如果有当事人对法律规范或程序规定存在无知、误解或者扭曲时,法官更有义务进行释明与引导,从而促进当事人从观念上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诉讼合作与纠纷解决的社会协同性,以充分有效和深入人心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