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条法官义务第(七)项明确规定,法官有义务“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新增加的法官责任,是法官在解决纠纷履行个案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还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承担司法职业的法治宣教义务,这也是对法官法治角色与法治事业新的拓展与延伸。
法官是居中解决纠纷的裁判者,其基本职责是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调整社会纠纷关系。但是,法官的职责如果仅仅停留在对个案纠纷的裁判与化解之上,就不能体现其解决纠纷并进而减少纠纷和引导社会的制度效应和公权职责。而且,司法裁判具有同案同判的制度统一性与规范一致性。它表明,司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做统一事实认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客观上法官的个案裁判本身就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官通过诉讼审判要解决个案当事人的诉讼争议,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另一方面,法官的个案判决既要合理合法,又要保持与判决先例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使同类事实得到同样对待。这种司法逻辑既具有对法官的约束性,又具有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性。因此,法官的个案裁判及其对裁判理据的说明虽然是个案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它同时也成为人们预见法院裁判的参照之一。这种人们对同类纠纷同样解决的制度化预期就是司法个案的社会效应,也是迫使法官要面对社会公众的制度化要求。因此,法官裁判的释法说理,就成为司法消除自身神秘性和封闭性的重要载体,也成为法官主动应对司法社会性的能动平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有特殊的运用法律评价行为并作出利益调整的审判权力,其对法律的援引、解释、说明、运用和规则评价是对法律的社会意义与其价值内涵的最好宣示与解读,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人民法官都应当通过对个案的审判解读法律、宣传法律、宣示法意,以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