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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法院提示买卖风险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2019-04-25 15:33: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青年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王飞) 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寇昉在2019年北京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主线。为了充分发挥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4月25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买卖纠纷常见法律争议与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纠纷常见的三类法律争议进行论证分析,并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据统计,大兴法院2018年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不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562件;截至4月1日,2019年共受理904件。通报会上,大兴法院针对以下三种争议情形进行了分析提示:(一)买受人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出异议;(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未及时提供发票提出异议;(三)买受人以出卖人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

  买受人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买受人是否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于其在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能否成立具有决定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指三类时间期限,即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没有约定的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自收到标的物后的两年期间内提出。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三类时间期限的限制。而“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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