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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方案》 在北京等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

2019-01-18 13:58:08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医疗方面: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医药方面: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是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二是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三是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问:试点当前进展及下一步计划是怎样的?

■答:试点工作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中招标阶段;第二阶段是执行结果、落实采购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实施阶段;第三阶段是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完善政策阶段。试点经过周密的筹备,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正式中选结果,共有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52%,标志第一阶段已经完成。

下一步,将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这既是工作的难点,也是试点政策和三医联动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需要做到中选结果执行到位,试点政策措施实施到位,指导监督执行配合到位。

与此同时,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在全流程抓好改革试点基础上,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试点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研究试点扩大的可行性及完善政策。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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