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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方案》 在北京等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3)

2019-01-18 13:58:08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次试点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一是国家组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二是联盟采购。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汇集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三是平台操作。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本次试点注意做好顶层设计。针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方案设计上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带量采购”,坚持公平竞争,坚持“联盟采购”。

■问:如何以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答: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完善有关政策,实现部门协同,形成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医保方面:一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原则上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二是预付药款,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药企交易成本。三是对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医院,中选药品品种对应的总额预算不做调减,降低药价挤出的水分,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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