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题14.纳税人的配偶、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选择由该纳税人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问题15.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第四部分:住房贷款利息
问题1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问题1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问题1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五部分:住房租金
问题1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