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部分:继续教育
问题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题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问题10.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纳税人因病、因故等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问题11.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部分:大病医疗
问题1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