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学尚显幼稚。如,法学讨论的几乎都是法学和法律实践的ABC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原始社会有没有法、法律有没有继承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法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范畴体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很差,法学界也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学术批判。像我们1982年出国留学的时候,当时国外根本不知道中国有什么自己的法学理论。
可以说,如何摆脱“法学幼稚论”,让法学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是当时法学界普遍思考的时代性课题。
记者:中国法学是如何从“阶级斗争之学”一步步转换为“权利义务之学”的?
张文显: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法学界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石,法学沦为“阶级斗争之学”“无产阶级专政之学”。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这种法学理论既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不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需要。因而,破除阶级斗争范式、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便被提上了日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就提出要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便是按照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构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与道德、权利和义务、守法和违法、责任和惩罚、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等范畴概念。1988年,我主持编写的东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论》,也对权利、义务、法规范、法体系、法关系、法责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
凭着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直觉、对法学理论困境的探索和对法学范畴研究的心得,我形成了召开一个全国性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场“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应运而生。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学者形成了一个共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与会者还提出了“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等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