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王某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乙与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项审计。2024年8月出具的《审核报告书》显示,在8年多时间里,王某乙向刘某净转出金额高达125.54万元。
2024年,王某甲将刘某和王某乙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一审法院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关于不正当关系是否成立,法院综合三方面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王某乙签名的保证书虽由王某甲书写,但王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确认,应视为对内容的认可。车载录音中王某乙对刘某的称呼(“老婆、傻老婆”)明显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特殊日期(情人节、5月20日、刘某生日)的特殊金额转账(“52”“520”等)具有明确情感寓意。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125.54万元是否应当返还,针对刘某和王某乙提出的“转账用于信用卡倒卡”抗辩,法院认为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实真实存在倒卡行为,且无法追踪资金最终去向,故不予采纳。对于“王某乙收入较低无法承担高额转账”的主张,因王某乙未提供动产、不动产、收入流水等证据,法院亦未支持。
关于王某甲是否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王某乙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转账款项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某乙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王某甲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2024年,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向刘某转账125.54万元的行为无效;刘某需返还王某甲125.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刘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担11.500元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