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你会选择发朋友圈吐槽吗?适度吐槽可以调节心情,但要注意把握尺度。
徐小娇在北京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行为属于丙类过失,扣发绩效工资的30%,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娇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徐小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未获支持。她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娇签署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辱骂同事的行为系丙类过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她在微信中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构成违纪;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因此驳回了她的请求。
徐小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惩处吸烟者反而处理自己,存在过错。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面对危及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批评、控告,公司应保障员工健康。她还提出本案不适用“丙类过失”条款,因该条款要求骂人有具体对象且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后果,而她仅谴责吸烟行为,无具体对象,也未造成损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徐小娇应遵守相关规定。她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已超出用语不文明行为的范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虽然她主张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是为了劝阻领导吸烟,但法院认为,进行劝阻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她发表的言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徐小娇的上诉。
7月17日,一则关于职场纠纷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徐小娇在北京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朋友圈发表了一条针对办公室内吸烟行为的激烈言论,内容涉及辱骂和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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