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你会选择发朋友圈吐槽吗?适度吐槽可以调节心情,但要注意把握尺度。
徐小娇在北京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行为属于丙类过失,扣发绩效工资的30%,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娇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徐小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未获支持。她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娇签署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辱骂同事的行为系丙类过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她在微信中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构成违纪;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因此驳回了她的请求。
徐小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惩处吸烟者反而处理自己,存在过错。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面对危及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批评、控告,公司应保障员工健康。她还提出本案不适用“丙类过失”条款,因该条款要求骂人有具体对象且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后果,而她仅谴责吸烟行为,无具体对象,也未造成损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徐小娇应遵守相关规定。她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已超出用语不文明行为的范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虽然她主张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是为了劝阻领导吸烟,但法院认为,进行劝阻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她发表的言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徐小娇的上诉。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员工小叶深夜发朋友圈,用恶劣语言人身攻击女同事,内容经同事传播至全公司。公司要求其澄清遭拒后,依《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叶索赔22万余元,称内容不针对同事且已设为私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其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同事及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其诉求。
上海一老板杨女士因与离职员工李女士有工资纠纷,在朋友圈发布含李女士被前夫殴打细节的聊天截图,虽未点名,但结合互动可识别出李女士,还辱骂李女士。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杨女士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保留至少一个月,承担 3000 元律师费,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代理人力资源主管的华某向公司申请调休返乡过年未获批,下午发朋友圈含脏话。公司认为其言行违反《员工手册》,将其撤职为专员,取消600元职务补贴。法院一、二审均认为,其朋友圈内容超社会容忍界限,公司调整合理,驳回其诉求。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朋友圈不可随心所欲。工作中和同事出现摩擦在所难免,但我们应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妥善处理。通过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才能建立更良好的工作关系。
7月17日,一则关于职场纠纷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徐小娇在北京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朋友圈发表了一条针对办公室内吸烟行为的激烈言论,内容涉及辱骂和诅咒
2025-07-17 16:13:18女子朋友圈诅咒辱骂吸烟领导被辞北京某公司女员工徐小娇因在朋友圈发布辱骂吸烟领导的言论,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她随后向公司索赔近14万元,但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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