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三名被害人后,即持菜刀砍击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和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导致三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最终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他在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他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且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及宣判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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