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居民张莉在泰安技师学院工作了31年,却在50岁即将退休时被学校解聘。张莉自1993年起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担任合同制教师。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了与她的合同。
张莉毕业于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毕业后曾在一家工厂工作,后因学校急需会计专业教师被借调回校任教。在这31年间,她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最高课时每周达26节,教授了14届23个班级的学生,同时担任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女生心理辅导员等职务。
张莉表示,泰安技师学院长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签订,共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2002年的500元到后来的每月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的待遇。张莉展示了她获得的26本荣誉证书,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莉认为自己应与学院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然而,2024年2月,学院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导致她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无法使用医保。张莉是工人身份,50岁可办理退休,但学院拒绝了她的退休要求。
学院给张莉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双方订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期满,于2024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学院还提供了一份协议书,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3760元,并声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张莉没有签字,认为学院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张莉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张莉早应与泰安技师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学院不应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4月13日,张莉就“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一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提到,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于3月1日电话通知她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要求她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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