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适应公司的高压管理,小刘在干满一周后辞职。但公司以“没干满工期”为由,扣除小刘300元工资,小刘离开公司时仅收到300元工资。对此,澎湃新闻拨打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电话核实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据广东广播电视台报道,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上班迟到,超出十分钟,每次扣款5元,所有考勤都在电子系统里有留痕,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擅自提高罚款。而针对小刘反映的限时如厕和顶格罚款问题,公司负责人都予以否认,强调公司始终坚持8小时工作制,超出8小时的加班会严格按照计时系统核算确保每一分钟的加班报酬都能落实在工资里。关于洗手间使用问题,公司没有设定过任何时间限制,如果有个别部门设定了此类不合格规定,公司将立即予以纠正。
小刘表示,自己反映的情况均属实,辞职后他曾向深圳市12345热线投诉反馈,福海街道劳动办随即介入调查。小刘提供的审核办结通知截图显示,目前劳动办已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相关的违法行为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经当地劳动部门协调,小刘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限时限次如厕”既有悖人性又违反法律。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使用厕所的便利。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侵犯了员工最基本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企业不该规定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应该尊重员工的生理需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赵良善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只在以往政企不分的时候才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企业多少有点行政机关的性质,正如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用人单位丧失了罚款的权力,员工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近日,小刘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如厕时间和次数,规定每4小时只能去2次厕所,每次不超过7分钟。同时,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迟到一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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