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为企业损失“兜底”?这种管理方式显然用错了地方。近日,某超市门店的一名理货员反映,其所在超市以近10年间丢失大量装货用的木制托盘为由,要求全体员工分摊损失。该理货员称,超市相关人员只进行了口头传达,并明确只收现金,要求在发出通知起3日内,要么找回所有托盘,要么向公司付款。
据了解,涉事超市门店丢失的托盘总价值上千万元,每个员工至少需承担500多元费用。律师分析认为,如此大规模的物品丢失,反映了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没有建立有效的盘点、监管和防盗机制,导致重要资产疏于管理,造成巨大损失。简单粗暴地转移风险,让员工承担经济损失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员工为其所在企业损失担责的情况并非个例。社交平台上有很多网友留言表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制定或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协议约定等方式,把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部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从情理上讲,企业强行将损失甩给员工的做法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企业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有两个条件必须满足: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因此,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企业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即便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也须合法合理,并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才能通过和执行。
企业损失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让员工买单。一方面,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于用工实践中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上述超市门店的管理方式是对员工权益的赤裸裸侵犯。企业必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保制度和培训,从根本上解决物品丢失问题。员工面对企业过分要求时,也应积极维权,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希望此事能为那些动歪心思的企业管理者敲响警钟,避免类似的荒唐事再度上演。
近日,北京某超市门店的一名理货员反映,其所在超市以近10年间丢失大量装货用的木制托盘为由,要求全体员工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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