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智能门锁的商家则认为在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王女士已经同意了他们拍摄短视频,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面对双方的意见,法院如何审理呢?
法官表示,被告在拍摄视频时,拍摄到了原告及家人的肖像,并且用于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王女士认为,自己从未明确同意过被告对自己安装门锁的过程进行拍摄。被告在未经自己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安装视频并上传到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已经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权。
被告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们提出,他们在为原告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已经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会有视频拍摄,但原告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对于现场拍摄行为是表示默认的。被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被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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