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带货是新兴的电商形式,但拍摄时拍到了不知情的消费者是否算侵权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今年2月,重庆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把智能门锁,安装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拍摄了视频短片并发到了网上。
觉得被侵权的王女士协商无果后起诉了商家。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商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王女士正是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这条视频,才决定起诉对方的。
王女士当时想要给家里的防盗门更换智能门锁,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了这家智能门锁商家的短视频后下单。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中安装门锁,并进行了视频拍摄,经过剪辑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在这条视频中,王女士和她的家人都被拍摄入镜。
自家更换智能门锁却被商家拍摄成短视频,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商家的龙套演员,甚至还被观看这条短视频的网友评头论足,这让王女士十分气愤。她第一时间联系了商家,要求下架处理。一个多小时之后,商家下架并删除了这条短视频,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于是王女士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肖像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智能门锁的商家则认为在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王女士已经同意了他们拍摄短视频,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面对双方的意见,法院如何审理呢?
法官表示,被告在拍摄视频时,拍摄到了原告及家人的肖像,并且用于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王女士认为,自己从未明确同意过被告对自己安装门锁的过程进行拍摄。被告在未经自己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安装视频并上传到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已经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权。
被告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们提出,他们在为原告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已经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会有视频拍摄,但原告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对于现场拍摄行为是表示默认的。被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被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对此,原告王女士表示,当时被告在安装智能门锁时,由于楼道灯光昏暗,自己只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在照明,并没有留意到对方在拍摄视频。
法官认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被告在微信中只是告知说上门安装门锁拍视频,但原告没有回复,有可能原告没有看见,也有可能原告没有同意。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拍摄她的视频。
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目的明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今,许多商家热衷于将线下消费实况以短视频或直播的方式展示在网络上,以此来吸引更多客流,却未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许多消费者在线下场所消费时并不知道自己被商家拍摄上传或直播到网上,消费者时常会担心自己被动充当商家的引流道具,同时给自己相关行踪、面部等信息带来泄露的不确定风险。
专家表示,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快融合,商家创新营销方式,将消费者真实消费过程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到网上进行宣传,可以给更多的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场景感受,同时这类短视频也可能会在短视频平台获取更多的流量推广。除了商家要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平台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也要加强审核力度,快速反应、处理、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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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13:53:11商家请网红带货损失超千万短视频带货是新兴的电商形式,但拍摄时拍到了不知情的消费者是否算侵权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前些日子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12-14 07:53:02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