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宣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下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将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采取分级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银行支付业务、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功能等,并将这些人员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惩戒期限分别为2年或3年。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增长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这类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为存在大量支撑其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这些人通过出租或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等方式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此外,犯罪团伙能够持续获得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惩戒办法》由公安部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的关键配套文件。办法共18条,明确了依据原则、确定了惩戒对象、细化了惩戒措施,并设置了申诉程序。
具体来说,金融机构需对被惩戒对象采取金融惩戒措施,如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则需对被惩戒对象实施电信网络惩戒措施,比如限制电话卡、物联网卡等功能以及禁止开立新的相关服务。同时,信用惩戒措施还包括将有关人员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进行公示,以及将其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对于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而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号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则适用金融、电信网络惩戒及信用记录措施,惩戒期限为2年。若在惩戒期内多次违规,连续执行的最长惩戒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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