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旨在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在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在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为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公告还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减按1.5%和2%的税率征收契税。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授权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条件且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相关条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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