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标准,除了与重整案件同样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此外,具有《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受理。这是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性规定出发,对条例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工作指引结合工作实际,既方便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也能起到引导作用。
鉴于之前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债务人陈述或申报信息不实、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等问题,今年我们创新破产信息核查机制,在破产申请立案审查阶段委托特约调解组织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包括调查银行流水、上门勘察等。目前,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我们收到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少20多岁到40岁上下的债务人,负债金额不大,也没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就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我们都没有受理。我们认为,债务人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但从其年龄、职业、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判断,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的,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要求,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例如,周某某陈述其因企业亏损导致负债233万余元,相关债务已经过法院判决,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核查发现,其与前配偶在云南省昭通市有一栋四层的自建房,周某某未申报该财产。周某某解释称,该房屋系借款所建,归前配偶所有。周某某未全面、如实申报破产相关信息,且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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